泉州一养老中心不退押金!法院判了

时间: 2025-05-21 15:45:0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许传凤


当下,随着养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家庭选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照护场所,随之也有许多问题产生。遇到养老中心不退还入住押金,该如何维权?


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

老人因病住院后未再入住

养老中心一直未退押金


2020年4月14日,张某甲、张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一份,张某甲依协议约定缴纳紧急备用金(即入住押金)10000元,某养老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林某(张某甲妻子、张某乙母亲)入住某养老公司经营的泉州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


2022年9月10日,某养老公司通过微信通知称因泉州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消防检查需要停业整顿,林某已移至某医院公司经营的某社会福利中心养老,要求张某甲、张某乙前往某医院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2022年9月11日,托养人林某,托养人的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张某甲与收养单位某医院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林某自2022年9月1日起入住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同日,某医院公司出具医疗保障金说明,主要载明“后续若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没有落实保证金退还,我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某因病住院,于2023年1月30日后未再回到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养老,双方未办理出院手续。因养老中心一直未退还入住押金,张某甲、张某乙于2024年3月5日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养老公司退还万元押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与某养老公司之间签订的《入住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某养老公司将林某从泉州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转移至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后,张某甲亦到某医院公司办理了相关的入住手续,可以推定张某甲、张某乙亦认可了林某转移至某医院公司养老。


根据林某不再居住养老的时间,可以认定林某在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的出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此后,张某甲、张某乙有权要求某养老公司返还入住押金。


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某医院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承担前提是张某甲、张某乙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某医院公司出具的医疗保障金说明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23年1月30日起算六个月,故该保证期间于2023年7月29日届满,张某甲、张某乙于2024年3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某医院公司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某养老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甲、张某乙入住押金10000元;二、驳回张某甲、张某乙对某医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一方面,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缔约能力、风险防范意识方面存在局限,在缔约阶段要审慎评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建立理性预期,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另一方面,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