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君 | 福建地方立法十年“赶考”路
2015年,中国立法史册上镌刻下重要一笔。
这一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现了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性扩容。
今年,是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周年。回望福建各设区的市立法这十年,我们看到了怎样的法治图景?福建又积累了哪些宝贵经验?
(一)
作为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立法既要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又要兼顾地方特色,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回顾历史,福建地方立法的发展轨迹,经历了从无到有、主体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正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生动缩影:1979年7月1日,我国地方立法迎来了新起点——地方组织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由此,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有了立法权。
此后,全国人大于1982年、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1983年,福州被赋予了省会城市地方立法权。
1994年,全国人大作出决定,赋予厦门市经济特区立法权。6年后,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管法的法”——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厦门被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地方立法权,立法权从经济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体制再次获得重大发展。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当年7月,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立法法的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漳州等7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全国较早实现设区的市立法全覆盖。
至此,福建省形成了省、设区的市、经济特区三个立法权的有机统一,地方立法体制更加健全完备。
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获得,为福建省地方立法开辟了新空间,既能解决法治通达基层“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能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探索,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田”作用。
随着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容、立法体制不断完善,十年来,福建省各设区的市制定了近200部地方性法规,同时,各设区的市在立法领域先行先试、持续创新,有近30部法规属于全国范围率先出台,20多项创新经验获国家、省级推广。
(二)
1995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习近平同志主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
在1990年之前,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几部。此后6年间,福州市地方立法进入“快车道”,先后制定出台29部地方性法规,把福州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纳入了依法运行的轨道。
与彼时福州市的立法情况相似,十年来,福建省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也经历了立法数量快速增长、立法领域逐步扩大的过程,并呈现因需、应时、统筹、有序的鲜明特点。
因需,在于与民生需求同频共振。各设区的市立法中,不少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立法工作不断向民生细微处覆盖。比如,2024年,莆田市制定《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工作的服务模式、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法治化,让越来越多的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应时,在于与时代发展同脉相连。近年来,全省各设区的市立足自身发展需要,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中寻找立法坐标。比如,泉州在申遗成功后及时出台《“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促进遗产保护和旅游业发展。2024年泉州市游客量破亿,国庆假期入境游客数居全国第三,实现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统筹,在于以系统性思维一体推进。数据显示,全省各设区的市涉生态文明立法占比30%以上,串联起河湖治理、生态保护、制度创新的各个环节,形成福建地方立法的“主色调”。比如,《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对筼筜湖整治创造性提出的“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着力持续打造最美城市会客厅。漳州先后制定《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等10部法规,宁德市出台《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保护法规体系。
有序,在于循序渐进中的久久为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立法需要保持历史耐心,在稳步推进中沉淀治理智慧。比如,南平市在入选国家首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后,两年相继出台《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通过“1+N”立法,有步骤、阶梯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成为住建部向全国推广的可复制政策机制。
从数量积累到质量跃升,十年砥砺,福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从“新手上路”到“渐入佳境”,不仅精准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社会运行的规矩准绳,更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三)
在福州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前瞻性地提出,地方人大立法要秉持“试验性、补充性、超前性”的理念,强调要勇于探索,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工作。
福建省各设区的市始终遵循这一重要理念,在立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了既彰显地方特色又富有创新活力的立法路径。
其一,因地制宜。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延伸和细化,因此,围绕本地优势与问题开展立法,才能更好解决地方实际问题。针对长汀水土流失问题,龙岩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立法形式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三明立足杂交水稻制种和水稻育种的自然条件优势,出台《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助推三明从杂交水稻大市到强市迈进。
其二,“小切口”立法。聚焦具体问题、锁定特定领域,从关键小事入手,直抵治理痛点,实现“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清晰条款划定“文明养犬”行为边界,《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引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饮食新风尚。
其三,协同联动。打破行政边界,跳出“一亩三分地”,以系统思维破解碎片化治理。
2019年,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九龙江流域四市启动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2020年通过《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成为全省首部协同立法,将“各扫门前雪”转为“共护一江水”的责任共同体,为提升流域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供法治保障。
其四,开门立法。以民心为原点,发挥“外脑”“智库”辅助立法作用,让“民言民语”顺畅地融入“法言法语”之中,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2020年以来,福州市分3批授牌成立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经联系点收集后,在《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吸纳了群众提出的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明确应急措施层级等意见建议。
十载探索,十年实践,山海之间皆有法。
站在新起点,福建正将立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福建的立法实践,既折射着“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基因,更昭示着“良法促善治”的治理之道,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福建地方立法必将继续书写精彩篇章。(记者 郑昭 朱子微)
来源:福建日报